城东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城 东 区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东复〔2022〕9号
申请人:肖某。
被申请人:西宁市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职务:局长
申请人肖某不服被申请人西宁市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立案”决定,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该回复违法。经审查,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范围、时效的有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西宁市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立案”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重新立案调查,赔偿经济损失。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7月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西宁市城东区某某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给申请人一事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决定,理由为:因疫情原因,正在处理中。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提交举报申请的同时也提供了某某部与申请人的购物记录、购物凭证、转账记录以及涉案白酒的实物图片,足以证明某某部将外包装标签无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的白酒销售给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某某部销售三无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均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某某部的经营地址为“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某某市场,该地址属于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管辖范围,某某部销售三无食品的违法行为到目前为止还不足一年。综上所述,某某部的违法行为完全符合立案标准,被申请人将予以立案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应当予以纠正。第二,被申请人虚假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理由,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提供的疫情风险查询结果得知,青海省内在2022年7月20日当天并不存在疫情中高风险等级地区,并且查询到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当天即7月27日青海省内也并不存在疫情中高风险等级地区,被申请人以疫情原因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被申请人对某某部销售三无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行为,存在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因此,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不立案”决定,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同时向本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
1.行政复议申请书1份;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7月20日、7月27日疫情风险等级查询截图1份;
4.白酒实物图片、店铺抖音账号图片1份;
5.购买某某部白酒交易、物流信息截图1份;
6.网上银行电子回单1份;
7.全国12315平台举报系统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答复屏幕截图1份。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接到青海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办的投诉单,2022年7月4日被申请人对其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某某市场的西宁市城东区某某部进行检查,当执法人员现场确认被投诉经营单位和地址时发现在该地址上同时被注册经营单位有两家,其一为西宁市城东区某某部,其二为西宁市城东区某某店,现该地址经营场所由西宁市城东区某某店经营,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未发现申请人投诉的不合格白酒(虫草酒)。现场通过电话联系西宁市城东区某某部经营者林某某,告知其需到现场进行配合调查,但因本人正在省外暂时无法到现场配合调查,调查中断。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执法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2022年7月12日西宁市城东区某某部经营者林某某主动到被申请人处配合调查,经询问得知林某某为了在某某平台注册做销售业务,平台需要合法主体资质《营业执照》,所以2021年9月18日在其朋友的西宁市城东区某某店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某某市场)上注册了西宁市城东区某某部,日常经营活动都在“某某”平台和抖音平台上,不做实体店。执法人员通过被举报人账号登录“某某”平台、抖音平台商品橱窗未发现有申请人举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白酒(虫草酒)展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网页截屏等证据予以证实。经过调查核实,西宁市城东区某某部于2021年9月18日成立。经营者:林某某;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某某市场。申请人于2021年10月30日是通过社交工具微信主动联系被举报人需要购买虫草酒,并于2021年12月18日再次通过微信联系被举报人需要购买虫草酒,最终申请人以4320元的价格从被举报人处购得12盒虫草酒。综上,被申请人在调查中未发现西宁市城东区某某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白酒,申请人通过社交工具微信的方式与被举报人进行的交易,该种交易的对象为特定对象,未经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属于个人之间的私人交易,应该属民法典规范的范畴。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二十条对举报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被申请人同时向本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
1.《青海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复印件1份;
2.《西宁市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1份;
3.《西宁市城东区某某部营业执照》、《西宁市城东区某某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身份证复印件2份;
5.现场笔录1份;
6.询问笔录1份;
7.网页截屏8份。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18日,申请人在微信平台向西宁市城东区某某部购买了白酒,于2022年7月2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2022年7月4日被申请人对其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某某市场的西宁市城东区某某部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在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某某市场该地址上同时被注册经营单位有两家,其一为西宁市城东区某某部,其二为西宁市城东区某某店,现该地址经营场所由西宁市城东区某某店经营,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未发现申请人投诉的不合格白酒(虫草酒)。现场通过电话联系西宁市城东区某某部经营者,告知其需到现场进行配合调查,但因她本人正在省外暂时无法到现场配合调查,调查中断。2022年7月12日西宁市城东区某某部经营者主动到被申请人处配合调查,经询问得知西宁市城东区某某部日常经营活动都在“某某”平台和抖音平台上,不做实体店。执法人员通过被举报人账号登录“某某”平台、抖音平台商品橱窗未发现有申请人举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白酒(虫草酒)展示。西宁市城东区某某部于2021年9月18日成立,有营业执照。2020年7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处理结果向申请人进行反馈,告知内容为“不立案”,不立案原因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因疫情原因,正在处理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行为,而且在给申请人的回复中未说明所引用规定的依据,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立案决定。
二、责令被申请人于本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等事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2年10月14日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